法律分析:
公房承租人对合同部位产生争议的,其处理措施为:出租人应该在30日内协调处理,并出具书面意见。除强占合用部位,影响其他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调整外,一般会维持争议前的使用状况。原使用部位较大的承租人承租权转让、交换等迁出的,出租人可适当调整合用部位的使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