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律、纪律和社会公德,以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群众性淫乱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它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不影响犯罪成立。从下列要件看,教唆犯具有以下特点:
1、行为人应当意识到自己在实施诱惑;
2、行为人应当知道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