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纵火死人怎么判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放火罪与其他放火行为的界限
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
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从理论上说,界限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放火案件时,对于某种放火行为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罪,有时发生意见分歧。
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
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本法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即本条和第115条。这两条的关系是,本条是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的基本条款,第115条是与本条相联系的结果加重条款。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犯罪未遂问题的,只有该条文规定的严重结果发生了,才能适用该条文。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本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该条已经被修改为危险犯,即达到可能造成危害的危险或严重后果的,就既遂。
放火罪与意外火灾
意外火灾,是指由于不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如然山火、雷电、地震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和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火这种火灾的发生,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有的还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因此,不构成犯罪。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由于有时只看到火灾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而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考察、分析,因而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发生分歧。
三、发生火灾怎么处理
(1)沉着冷静,保持清醒。对于身困火场者来说,最应该做到的就是克服惊慌、保持冷静,用理智支配自己的行动。
(2)及时报警,视火情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火灾初起时除立即报警、积极扑救外,应设法疏散贵重和易燃易爆物品,但当火势猛烈、确已无法抢救时,则应毫不犹豫迅速离开现场。
(3)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设法逃生。
具体方法如下:火势初起、楼道中烟雾不大时,用湿毛巾或衣物蒙住口鼻,有条件的将毯子打湿包裹全身出逃,以避免或尽量减少吸入有毒烟气。避免烟火烧伤皮肤及因恐惧大火往回逃。逃生时应低头、俯身、贴近地面、用手探路找出口,并注意门开的方向,以免打不开门。火势太大无法迅速逃出房时,应尽量向楼顶、阳台逃生,因为这类位置是火灾救援人员的必经之路。如果火已进入室内,应在未昏迷前尽量躲在窗户边,这样容易被救援人发现,还不会被坍塌的楼板砸伤。草房及四层楼以下的楼房发生火灾时,必须尽快逃离,因为火势会很快蔓延整个建筑物,不允许有任何迟疑!当被困高楼时,应用滑绳缓降自救,或用颜色鲜艳的物品、发光的手电筒等尽快发出求救信号,不要轻易选择跳楼。在必须跳楼时也要讲究技巧,应尽量往救生气垫中部跳,或选择有水池、软雨蓬、草地等方向跳;如有可能,要尽量将席梦思床垫、棉被、沙发垫等松软物品扔到楼下或打开大雨伞跳下,以减缓冲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