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继孩子需要的条件包括被过继者没有成年、且属于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等,实施收养行为的人则需要满足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能力等的条件。办理过继手续时,需要带上双方满足条件的证据,到民政局提出收养请求。
(一)过继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过继孩子被过继者、实施收养行为的人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过继者需要满足的条件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实施收养行为的人需要满足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二)过继孩子需要的手续
(1)夫妻双方年龄均满30周岁,身体健康、有良好经济收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自愿收养孩子的,持上述有效材料到当地民政局申请收养。
(2)经市民政局审核后符合收养条件的,领取《收养登记申请书》。
(3)如初步同意收养该孩子,由拟收养人填写相关表格,等待审批和现孩子抚养一方同意。
(4)经过3-6个月的观察,同意收养该孩子的,认真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带齐有关收养材料,提供被收养人正相片若干张,到民政局登记确认。
二、过继后可以结束收养关系的情形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及因违法行为而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关系恶化而协议解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公民若是想要收养孩子是需要满足法定条件的,由于这些条件会在法律规范之中公示,故此对于欲实施收养行为的人来说,可以结合法律规定判断自己是否满足法定的条件。若是满足,在确定待被收养人之后,需要办理收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