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进行区别处理:
1. 外交人员
如果是拥有外交特权如某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会享有一定特殊权利和优待,同时也会享有豁免权。
这些权利是按照国际法的规则,本质上属于代表国家的权利,因此个人不可以放弃。
这些权利表现在一些个人权利不可侵犯之外,还包括他们不受驻在国的刑事管辖,除非其国家政府同意放弃这一特权。
所以外交人员在我国犯罪,不能通过刑事程序进行处理,只能通过外交渠道解决。
我国外交人员在他国也是如此。
2. 普通外国人
普通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一般流程如下:
由市级公安机关拘留后,再由市级检察机关侦查后批准逮捕,逮捕以后由其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期间会充分保障外国人权利,包括提供第三方翻译或者是帮助联系使领馆,但判决结果不会因为其身份和使领馆的交涉而改变,仅以其罪行本身作为依据。
判决结果出来以后,如果人民法院觉得该外国人罪犯继续留在我国,将会对我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产生危害,那么可以将其驱逐出境。
不过驱逐出境只能在其所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之后,因此并非所有犯罪的外国人都会被驱逐出境,这其中还要考虑到很多因素。
驱逐出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如果是被人民法院判决其适用驱逐出境,那么将会在由原羁押监狱的管教干警、看守武警和公安机关外事民警共同押送,期间费用由我国支付。
如果是被公安机关直接处以驱逐出境,那么由公安机关看守所武警和外事民警共同押送。
押送途中使用或不使用手铐都可以,具体问题按照主观能动性处理。
以上是您问题的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