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无论商品缺陷的责任归属于谁,消费者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因此,现实中,销售者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理由拒绝向消费者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时间、空间等因素,消费者也往往更倾向于直接向销售者主张维权。消费者往往居于弱势地位,立法的目的正在于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如果消费者动辄跨省、市向生产者维权,会极大伤害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在这次事件中,这位女士既可以选择向销售者主张赔偿,也可以直接要求生产者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