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南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户(包括居民户、暂户、其他住户等均按实际居住地)为每户每月5元。已实施物业管理(含单位自行管理)的小区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自管单位收取,由其在规定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按实际住户数每户每月2.5元的标准缴纳。为扶持现阶段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2002年6月底前暂按此标准的80%收取。物业管理企业或自管单位负责小区内的卫生保洁,并将垃圾集中运至垃圾中转站。
2、本市市区内的单位,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向单位或业主收取。自行将垃圾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垃圾场的单位减半收费。
【法律依据】:
《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 城镇垃圾处理是指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和装潢垃圾)的集中无害化处理。城镇垃圾处理费主要包括对住户和单位生产的生活垃圾的清招聘收集、中转运输、处置等费用,对建设工程、房屋修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的集中消纳、处置等费用。根据国家和省"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规定,本着"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在宁单位、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部队所属企业、医院、宾馆、招待所、家属生活区、干休所等(以下简称"单位"),个体工商户、住户以及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财政拨未并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