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严控遗体摆放时间。人员死亡后,从死亡之日起计算,火葬或土葬时间不得超过3 天。
二、加强殡葬活动管理。疫情期间,除死者直系亲属和必要的协助人员(不超10 人)外,其他人员严禁参与聚集。严禁死者家属用做“法事”、办宴席等方式操办丧事。遗体火化时,参加火化的亲属为直系亲属(不超过5 人),其余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殡仪馆。殡仪馆暂停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提供守灵和餐饮服务,恢复时间视疫情另行通知。
三、严格疫情防护措施。殡仪馆要备齐、备足口罩、消毒液、体温计等防护用品,严格做好工作人员个人防护和日常体温监测。对从事遗体接运、遗体火化的一线工作人员,要落实最为严格的防护措施。进入殡仪馆的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洗手消毒。在疫情期间,公安部门将安排辖区派出所民警到殡仪馆参与执勤,对劝阻无效强行进入殡仪馆的人员依法处理。
四、严格做好遗体处置。要坚持依法规范、安全第一、审慎稳妥的原则,做好传染病人遗体火化工作。对传染病人遗体,要设立专用通道和隔离区,准备好专用遗体接送车、专业接运担架、专用火化炉和一次性防护隔离服、医用口罩等遗体处置所需器材设备,并配备专门的遗体接运人员。传染病人遗体交接时,要确认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卫生防疫处理。
五、工作人员会深入村组、深入居民住户宣传政策,劝阻拟操办丧事,对劝阻无效、执意操办的丧主,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发挥党员带头作用。各级党员、干部在疫情期间如有家人去世的,要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带头作用,做好家人思想工作,尽量减少遗体摆放时间,不操办丧葬事务,不宴请亲朋好友。若有 干部职工大操大办、设宴请客等行为,经劝阻后仍然继续操办的,一经查实,由纪检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法律依据:
《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第九条 遇难人员遗体处置一般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由事发地殡仪服务机构承担。遇难人员多、事发地殡仪服务机构无法独立承担遗体处置任务时,民政部门可协调一个或数个邻近的殡仪服务机构予以分担。在异地转移救治过程中死亡的遇难人员,由救治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当地的殡仪服务机构负责遗体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