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做过笔录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是没有影响的。如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处置失踪警情工作标准》
第十三条 负责查找的民警应当认真向求助人了解失踪人员相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并可以要求求助人提供失踪人员的近期照片。
根据失踪人员具体情况和查找工作的需要,询问笔录应当尽可能记载以下内容:
(一)求助人姓名、住址、单位、与失踪人员的关系及联系方式;
(二)失踪人员姓名、曾用名、别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血型、身高、体貌特征(特别是显著体表和牙齿特征)。
口音、交往关系、有无精神病史、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车辆号牌、驾驶证号码、电话号码及QQ、MSN等网络联系号码
(三)失踪人员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者就读学校;
(四)失踪人员最后出现的时间、地点;
(五)失踪前的言行、穿着服装、携带物品
(六)失踪人员的爱好、习惯、失踪前打算参与的活动、经常活动的地点;
(七)求助人认为可能的失踪原因和失踪人员可能的去向;
(八)失踪人员亲友、所在单位等通过其他途径和方法自行查找的情况,并告知求助人继续自行查找的必要性。
(九)与失踪人员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要根据初查情况,确定是否为失踪警情,并将失踪警情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开展查找工作。
派出所负责处置一级失踪警情;刑侦部门牵头负责处置二、三级失踪警情。
在失踪警情处置过程中,发现失踪警情需变更分级的,在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可以变更失踪警情级别并变更办案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