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诺应具备条件有哪些
(1)承诺必须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
即承诺的内容和条件与要约的内容和条件是一致的,而没有任何出入或附加任何条件。承诺是对要约表示同意,承诺与要约内容必须一致,否则就是反要约。
(2)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限内提出。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a.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承诺必须通知给要约人。
即使要约人知道受要约人已完全接受了要约而订立合同。如果经人传递失误或未按要约人指定的地址通知,要约人没有收到该通知,就不能发生承诺通知的效力。通知的方式也应按要约人指定的方式通知。当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要约人和承诺人就形成了双方的法律关系,承诺人不能再撤销承诺,否则就是违背合同,但当承诺人发出承诺通知,而通知尚未到达要约人时,可以撤回承诺。
二、承诺应当以什么形式作出呢?
对一项要约作出承诺即可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以何种方式作出是很重要的事情。一般说来,法律并不对承诺必须采取的方式作规定,而只是一般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
所谓明示的方法,一般依通知,可以口头或者书面表示承诺。一般说来,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当事人就可以口头形式表示承诺。所谓默示的方法,一般按照交易的习惯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要约人尽管没有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诺。如甲写信向乙借款,乙未写回信但直接将所借款如数寄来。
缄默是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为,与默示不同。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示的一种方法,面缄默与不行为是没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构成承诺。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和习惯做法,承诺以缄默与不行为来表示,则缄默与不行为又成为一种表达承诺的方式。但是,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也没有习惯做法,而仅仅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如果不答复就视为承诺是不行的。
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要用特定方式的,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即使是这种要求的方式在一般人看来是很特别的,只要不为法律所禁止或者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受要约人都必须遵守。例如,要约人限定承诺应以电报回答,则受要约人纵以书面回答,不生承诺的效力。但如果要约人仅仅是希望以电报回复,受要约人则不必一定用电报回答。如果某些交易习惯上对承诺的方法有限定的,则一般遵守交易习惯的要求,但如果要约人明确反对或者规定特定方式的,受要约人应与尊重要约人的意思,并按照要约人要求的方式作出承诺。如果要约规定了一种承诺方式,但并没有规定这是唯一的承诺方式,则一般来说,受要约人可以比要约规定的方式更为迅捷的方式作出承诺。反之,受要约人如果使用比要约的规定更为迟缓的方式,则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