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杨晓东犯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3万元;骨干成员杨晓燕犯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1万元;杨晓平犯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毁坏财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5万元。一般成员杨晓晖犯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执行有期徒刑4年零六个月至1年零六个月不等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