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减资后应符合以下规定(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出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配套制度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三)
减资后,公司在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公司对外投资需符合监管标准: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一、保险公司融资上限比例
(一)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且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净资产。账面余额不包括保险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的保险类企业股权。
(二)投资不动产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账面余额不包括保险公司购置的自用性不动产。
保险公司购置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净资产的50%。
(三)投资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
(四)境外投资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