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是不属于劳动纠纷的,属于劳动纠纷的有: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薪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章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依照该条例处置的其他劳动争议。处置程序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审判。一般劳动者与单位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再通过仲裁、法院审判程序处置。
但如果单位领导已经批准报销,单位会计出具了欠条,但一直没有给,这种情况就从单位内部管理转化为民事纠纷了,属于法院管辖,属于劳动纠纷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薪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薪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薪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薪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章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