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增值税?增值税的由来与发展?
(一)增值税的定义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照我国增值税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二)增值税的产生与发展
增值税的产生与社会分工深化发展密切相关。社会分工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是提高劳动生产力、增加国民财富的主要途径。传统的产品税、商品税对流转全额征收,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的程度越严重。由于传统税制政策鼓励“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抑制企业的重组和专业化发展,增值税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增值税最初在法国产生。1954年,法国对其生产税进行改革,通过引入扣除机制,解决重复征税问题,改革以后称其为增值税,并取得了成功。因增值税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全球迅速推广。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在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30个成员国中,除美国以外,其余29个成员国都开征了增值税,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接近1/5。OECD成员国,尤其是欧盟国家增值税扩大至服务业的过程主要受到1977年颁布的欧共体《增值税第6号指令》的影响,欧共体的这一指令要求所有成员国必须对所有非金融服务业实行增值税。受发达国家的影响,许多发展中国家开征增值税时就将服务业纳入了征税范围。
(三)我国增值税的发展情况
1979年,我国引入增值税制度,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试行。
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
199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202年1月1日,我国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截止到2012年底,试点地区范围已分批扩大到北京等9省(直辖市)和3个计划单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