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有三名合伙人,投资比例分别是50%、30%、20%,2008年三名合伙人每月工资分别为5000元、4500元、4000元,请问:1、这三名合伙人开的工资是否按工资薪金缴纳个所税?2、对这种情况年末汇算时是按他们全年实际的工资总额扣除还是按每人每年扣除24000元的标准扣除计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的规定,投资者从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本投资企业领取的工资收入不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企业支付给投资者的工资,不允许在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但允许扣除投资者本人的费用,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一条的规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年2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