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在申请行政复议后,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答复。这是对行政机关权力的一种制约和监督,也是行政复议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涉及到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可以视为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裁决行政机关作出答复。此外,行政机关也可申请延长答复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可以决定是否暂停履行行政行为,但必须在合法、必要和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同时,申请人也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暂停履行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