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至1991年,是我国颁发居民身份证的试点和集中发证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身份证明文件。在1984年开始颁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