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如果没有如下情形,不会取消监视居住:(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未及时到案;(四)干扰证人作证;(五)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