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前往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社区戒毒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
法律依据:《戒毒条例》
第二十二条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前往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社区戒毒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
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新的社区戒毒协议,继续执行社区戒毒。
第二十三条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申请: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因工作成居住等原因,需变更社区成毒(康复)地点的,本人应提出申请,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变更理由、拟迁出时间、拟接收主要联系人,联系方式和联系电话,拟接收地社区戒毒(康复)机构的接收证明。
报告:拟转出社区戒毒专门机构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条件,与转出地联系取得情况,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变更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点申请书》及本人至今接受社区戒毒(康复)执行情况报辖区派出所审核。社区戒毒(康复)执行情况内容包括:《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书》、《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社区戒毒(康复)计划执行情况》。
三、审核:公安派出所在收到社区戒毒(康复)机构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与拟接收地
公安机关和社区戒毒(康复)机构联系,核实报告材料内容,并根据核实情况提出意见,
上报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
四、批准: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变更给予批复
五、移交: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获准变更执行地点后,交上《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点通知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复印件)及其它报告材料,在10日内到接受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报到:拟转出地社区戒海(康复)机构在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获准变更执行地点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执行情况复印件移交接收地区成毒(康复》机构
六、接管:接收地社区戒毒(康复)机构,在社区成毒(康复)人员报到后3个工作日内,
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