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宣誓制度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对象:
1、国家主席、副主席;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3、国务院总理及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4、中央军委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包括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自治州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镇长副镇长、乡长副乡长;
7、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8、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和专门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