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违法行为一次记9分:
1、驾驶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超载人数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但是未达到100%的一次性记9分;
2、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及城市快速路以外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性记9分;
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一次性记9分;
4、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时候。一次性记9分;
5、驾驶的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的时候一次性记9分;
6、没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证,驾驶校车的一次性积9分;
7、连续驾驶中型以上的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的或者是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性积9分。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