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安机关的立案程序是:
1、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2、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
3、勘验、检查、搜查。
4、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5、评议、判决、宣告判决。
首先就是接受需要立案的材料,而接受材料的机关可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这些机关关于立案的主要活动又可以分为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这些活动,
第二步是对所接受材料的审查,相关机关会断定其真实性,然后深入的调查核对,确认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如果有还要判断其犯罪的行为是否触犯到了刑法的范畴,根据情况确定是否立案。
第三个步骤主要是对确认为立案的案件立案后的处理,公安和司法机关继续收集材料,并且进行进一步的审查调查,最后根据情况决定如何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查询、冻结。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