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同时具备六种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可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扣分,交警部门可给予警告处罚。简称“首违免罚”。
需要满足6个条件:
1、2015年1月1日以后,在深圳辖区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2、申请者必须是深圳市注册的机动车的所有人。
3、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
4、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24个月内该机动车在本市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5、该违法行为仅被处以罚款处罚没有被扣车、拘留等,且数额在500元及以下。
6、机动车注册或者变更登记后已满24个月。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监管的,扣留该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处六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已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在前、后挡风玻璃粘贴临时通行牌证,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行为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起每次处一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