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边晒粮致人摔死,责任谁来担
1、在路边晒粮造成他人摔死的,由谁承担责任,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1)、如果晒粮人晒粮行为,阻碍道路正常通行,造成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摔死的,晒粮人要承担责任;
(2)、道路的管理人,对路边晒粮行为没有制止,没有履行养护管理责任,存在过错的,承担一定的责任;
(3)、死者自身也存在过错,例如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如未戴安全头盔、驾驶超速等,可减轻其他侵权人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的特点有哪些
(一)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其本质特征就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它具有如下特点:
1、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为多个人,即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构成。
2、共同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
3、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
4、数个加害人的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对损害结果具有原因力。
(二)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侵权中的一人或数人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共同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它具有如下特征:
1、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整体责任。
2、受害人有权请求任何一个或数个共同侵权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加害人内部的约定而改变其连带责任的性质。
4、各行为人依其主观过错程度和行为原因力的大小对内负按份之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路边晒粮造成他人摔死的,依据过错情况确定责任人。例如,晒粮行为,阻碍道路正常通行;道路的管理人没有履行养护管理责任;死者本身也存在过错的,三者都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