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问题。那么很多人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并且其中含有怎样的法律知识。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而解。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1979年刑法未将“非法行医”入罪,一些没有基本医疗常识的人为牟取经济利益,打着所谓“名医”、“神医”旗号,或走街串巷,或私设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诊所,开展所谓“诊疗活动”,大肆骗取钱财,甚至造成较为严重的危害后果。为规范医疗服务市场,国务院于1994年9月1日颁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禁止非法行医行为,但由于未将非法行医上升到刑法层面予以严惩,导致一些地下“黑诊所”非常猖獗,严重扰乱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1997年修订刑法时,在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设立了非法行医罪,对于严惩非法行医行为,依法规范医疗市场,保护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涉及两个罪名:
2、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所以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不适用缓刑,同时,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不会被判死刑,所以就不存在判死缓了。
根据《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行医罪刑罚分为三个量刑幅度,
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二是“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是“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