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一种制裁,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以依法限制相对方的权益惩戒相对方,为其设定某种义务为根本属性,处罚决定不因相对方停止或应允停止实施违法行为而解除、失效,且罚、没款不能返还。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裁,不以设定某种新的义务为宗旨,本质上属于执行行为,在相对方开始履行或应允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义务时,强制执行措施即应停止,如冻结的存款要解冻,扣留的物品要返还,拘留行为要解除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行政处罚会留有案底吗
行政处罚不会留有案底。但是会留有行政处罚记录,当地公安机关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的,但不会记入个人档案。而且记录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不会对普通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查询业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