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章,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置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如果双方约定由女方抚养孩子的,应在离婚协议上明确约定,并约定好男方应支付的抚养费、男方的探视权
具体而言,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置主要是指妥当安排未成年子女和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所有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用和教育费用如何负担、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探视权的行使等;财产问题的处置,主要指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并就一方是否对有生活困难的一方给予经济帮助或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等家庭事务付出较多的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隐匿财产如何处置等内容作出安排;债务处置,即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予以明确,并就如何清偿作出安排。
离婚协议约定要尽可能详细,这样才能尽可能避免履行过程中产生各种纠纷。可以委托专业人士起草离婚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章: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置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章: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置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置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章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置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