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在办理案件需要调查或者取证的情况下会对相关的当事人做笔录。
例如:
在办案中经常要做笔录,从案件上说,治安案件、行政管理、刑事案件(如伤害、诈骗、盗窃等罪行)都有可能做笔录。
从人员上看,对报案人、证人、嫌疑人、被害人、身份不明的人,都可录笔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一百八十八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应当向证人、被害人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一百九十条 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的隐私,应当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