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车管所对车辆强制报废可以由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如果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七条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