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新生入学的适龄儿童是指在入学年份的9月31日之前必须满6周岁;
(二)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应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三)父母双方于孩子入学年份前一年的8月31日前,在杭已办理(临时)居住证且在之后一直按规定办理,无中断(如2016年入学,需要在2015年8月31日之前办理);
(四)父母双方或一方于孩子入学年份前一年的8月31日前,已在杭缴纳社会保险且在之后一直按规定缴纳,无中断(如2016年入学,需要在2015年8月31日之前办理);
(五)父母双方或一方于孩子入学年份前一年的8月31日前,已与在杭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工商部门办理的在杭营业执照,且在之后一直按规定办理,无中断(如2016年入学,需要在2015年8月31日之前签订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