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恶意透支,当然此时也要求透支的数额达到了一定的标准,同时经过银行的多次催收仍不还款的,那么才会按照信用卡诈骗罪来定罪处罚。根据上文中对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规定来看,一般犯此罪是给予犯罪分子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但与此同时也会在20000-200000元之间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