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收养人应提交: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3、婚姻状况证明及其复印件;4、收养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5、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婚姻、子女状况证明;6、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诊断证明;7、事实收养公证应出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的证明材料,如是捡拾的弃婴应出具捡拾弃婴的证明材料。8、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应提供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证明,华侨收养的提供华侨身份证明
(二)送养人应提交:1、夫妻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子女情况和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2、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需提交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意送养的书面文件;3、孤儿的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证明和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及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及其复件。(三)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或出生证明及其复印件。(四)特殊收养应提交:1、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证明;2、达到法定婚龄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户口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3、被收养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养的书面意见。(五)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订立的书面议。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