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服刑期间被民事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送达法律文书给监狱,如果当事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一方面,它与缺席判决主义的缺席判决制度有着明显的不同。这种不同主要表现在:首先,对原告的处理,中国的做法是“可以按撤诉处理”;
而缺席判决主义的处理通常是拟制为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这两者指向的对象不同前者指向诉讼程序,后者指向实体问题;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前者导致诉讼的结束,争议恢复到未起诉时的状态,后者则导致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丧失。其次,对被告的缺席,中国虽然也规定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