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监护人不再具备监护人资格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申请变更监护人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变更。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