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烟草专卖局举报、投诉办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举报、投诉的办理工作,严格举报、投诉办理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局有关规定,结合市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报、投诉的管辖
举报、投诉的办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理、谁负责。不属于本单位、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反映。
第三条 举报、投诉的方式
举报、投诉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电子邮件或者举报、投诉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举报、投诉无论实名或者匿名,市局及各县级局均应当受理并予以查证。鼓励举报、投诉人尽可能提供被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烟草违法事实证据等。
第四条 举报、投诉办理工作流程
(一)接收、记录举报、投诉内容。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要文明礼貌、热情和蔼,应询问清楚举报、投诉的内容,详细准确记录接报时间、被举报投诉对象、地址、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事实经过等内容,有条件的可以录音。受理工作人员与举报、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处理举报、投诉信息。受理工作人员应在企业微信举报流程模块录入信息,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在接到举报、投诉的 24 小时内展开调查核实工作。
(三)结果反馈。一般应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 3 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和答复。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核实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四)整理归档。安排专人负责举报、投诉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建立台账,按月进行汇总分析。
第五条 举报、投诉的保密工作
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办理等环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严格保密。举报、投诉人不愿提供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投诉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投诉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投诉人。对匿名的举报、投诉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奖励有功人员等,除举报、投诉人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单位等信息。
第六条 责任追究
对有关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根据《阜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解释权限
本规定由市局负责解释。凡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生效时间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