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间接正犯怎么认定
所谓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不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而是利用与其不构成共犯的他人实行犯罪并对他人的行为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犯罪形态。间接正犯的特征可以概括为:利用的对象具有特定性;主观方面具有单独的犯罪故意;客观行为方面具有复合性和间接性;承担刑事责任的独立性与直接性。
间接正犯是在利用他人犯罪的故意支配下将他人作为实现本人犯罪意图的工具,而教唆犯是在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支配下以共同犯罪形式实现本人的犯罪意图。具体而言,两者的构成要件和刑法评价是不同的。间接正犯情况下,利用者的犯罪故意是单独的,和被利用者之间不存在共同的故意,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独立性和直接性,以其利用他人实施的犯罪定罪,一般应从重处罚;教唆犯情况下,教唆者和被教唆者之间在主观上已经达到了意思的沟通与联络,这是一种共同犯罪的故意,而且被教唆者都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能和教唆者构成共同犯罪,同时教唆犯没有自己独立的罪名和刑罚,按所教唆之罪定罪处罚,一般情况下都承担轻于实行犯的刑事责任。
二是间接正犯与亲手犯的关系。应当肯定亲手犯的存在,它与间接正犯关系密切,互为消长。
首先,身份犯。不纯正身份犯的情况下,成立间接正犯,不成立亲手犯;由法定身份构成的纯正身份犯,分情形分别成立亲手犯和间接正犯;自然身份构成的纯正身份犯,亦分具体情形分别成立亲手犯或间接正犯。
其次,目的犯。具有特定目的的人可以利用没有特定目的的人实施犯罪而构成间接正犯,而没有特定目的的人是不可能利用他人构成目的犯的间接正犯的,因此,此种情况下的目的犯是亲手犯。最后,不作为犯。其消极的不作为实际上就是亲手实施犯罪行为,没有必要利用他人实施犯罪,不存在间接正犯的可能性。
三是间接正犯中的错误认定。首先,利用者误认为被利用者无责任能力,但实际上被利用者具有完全责任能力情况下,对利用者应当以间接正犯论处;其次,利用者误认为被利用者有责任能力,但实际上被利用者并无责任能力情况下,也应当按照间接正犯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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