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方签字后直接签字产生的传真可视为原件,具有法律效力。以传输文本和图像为目的的传真本质上类似于复印件。和手机拍照发给对方的材料一样,属于待定效力的合同,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需要其他证据证明。上述传真合同有效是基于双方对签订合同没有异议。如果双方对是否签订合同、合同是否由对方传递等问题有争议,仍需要其他证据证明合同的真实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