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学生持所在学院单独出具的该生在校期间现实表现,必须包括该生的姓名、年级、专业、身份证号、在校表现、有无违法违纪、是否参加过法轮功等非法组织等基本信息,并盖学院公章。
2,持本人有效证件、学院开具的政审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填好后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表到保卫处盖章。《居民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表》和《无犯罪记录证明表》到辖区派出所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一百条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