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最初为6个。1965年,通过修改宪章,非常任理事国数量从6个增加到10个。
【法律依据】: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安全理事会的主席一职应由安全理事会理事国按照理事国国名英文字母次序轮流担任。每一主席任期一个月。
第十九条 主席主持安全理事会的会议;并在安全理事会的权力下,代表作为联合国一个机构的安全理事会。
第二十条 当安全理事会主席所代表的理事国与理事会审议的某项特定问题直接有关,主席认为在审议该项问题期间,为使主席职务得以妥善履行、他不宜主持理事会会议时,应向理事会表明他的决定。然后由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的下一位理事国代表主持会议审议该项问题。本条规定应理解为适用于依次被请主持会议的安全理事会理事国代表。本条规定并不影响第十九条所提到的主席的代表权和第七条所规定的主席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