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贷款的对象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二、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三、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及证件;(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三)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须符合规定期限;(四)已付符合规定比例的首期房款,并具有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五)管理中心认可抵押、质押或保证的担保;(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贷款政策规定的条件。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