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表面上看,竞业限制协议并不是一个对员工单方面不利的协议,为了限制员工在离职后加入竞争对手公司,企业需要在限制期内付出一定数额的补偿费。而实际上,劳动者始终处于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对等的被动地位,所以签约时,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必不可少。
(1) 合理的经济补偿是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基本要件,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补偿标准、支付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金累计超过三个月,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即协议自动归于无效。
(2) 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3) 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生效时间、限定具体业务范围、地域范围。
(4) 违约责任的约定。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并不能免除其竞业限制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仍然需要继续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