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欺诈。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2、胁迫。即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4、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
5、显失公平。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