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1、设立满一年;2、具备1名以上(含1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3、已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
4、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供实习人员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5、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6、受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或者除中止会员权利之外的行业惩戒已满一年的;
7、未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和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
8、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者受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处罚和处分期限届满后已满三年;
9、已按规定参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当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
10、本会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相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