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关系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因生理缺陷等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难以治愈;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关系,难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无法治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疾病,长期无法治愈。一方欺骗对方,或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不同居,不可能和好;
5、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立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实没有建立起夫妻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