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征兵时间
上半年征兵:上年12月10日—当年2月20日
下半年征兵:当年4月1日—当年8月15日
二、征集对象范围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毕业生、在校生和新生。
上半年重点征集各院校往届毕业生、高职毕业班学生。下半年重点征集各院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新生。
男生:在校生,新生年满18-22周岁,毕业生年满18-24周岁
女生:年满18—22周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三十一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 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
第三十三条 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条 学员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五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