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算的。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的行为属于对隐私权的侵犯,所说的这种情况,属于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但是这并不构成对人身安全的威胁,因为电话号码的泄漏并不能危及到对专方的人身健康或者生命安全。这种情况,受害方可以要求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属礼道歉、赔偿对方的精神损失等。法律依据:《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第三条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