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去民政局和平离婚需要以下手续:1、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2、向民政局提交其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还有离婚协议书;3、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不想离婚的一方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4、期满后,亲自到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拿到离婚证之后,婚姻关系立即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