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合同会是有效的么
善意取得的合同在一般的情况下是具有效力的,但是如果在其中存在某些不合法的情况下取得的即使善意也是无效的,还会遭受法律的制裁。
根据《民法典》第14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第21条之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也就是说,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交易活动时,需由他的法定代表人代理民事活动;换句话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单独处分财产的权利,若是实施民事行为后其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则合同将因为欠缺生效要件而认定无效。但若是合同认定无效,则受让人的交易安全无疑受到威胁。
首先我们先来解答第一个法律问题。根据《民法典》20条、21条的规定可知,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18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为什么需要区分行为能力?首先,法律在区分行为能力时,是以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及辨认能力作为评判标准的;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缺乏相应的认知能力及辨认能力,无法意识到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也无法保护自己的财产,因此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而法定代理人的活动也必须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这点从被监护人的职责以及行为人纯获利益的行为不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即可明白。之所以需要法定代理人,是为了避免行为人权益受损,也就是为了利益均衡,最终也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而法律也只在需要保护权益的情况下对法定代理人提出了要求,并不代表着无民事行为人的任何行为都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参与。比如,无民事行为人可以对知道所知晓的案件事实作为证人参加诉讼的规定,就可知,相关“法定代理人”规定的法律条文只是为了确保交易公平,是民法“公平原则”最佳体现。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