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幼儿有人格尊严权吗?
法律保障公民最基本的人格尊严权,幼儿也有人格尊严,不能纵容某些机构或个人对未成年儿童进行无理的伤害。
何谓人格尊严权?立法和司法上并未有规定或解释,因为人格尊严本为抽象。民法学理上,有认为人格尊严是具有伦理性品格的权利,是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是对个人价值主客观评价的结合。也有认为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之一,也是一般人格权的最重要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尊重的结合。这几种认识基本一致认为人格尊严具有基本性和主客观价值复合性。因此,判断自然人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害,不能仅考虑该自然人的主观自尊感受,更要从客观角度考虑其在通常社会范围内所享有的作为“人”之最基本尊重是否被贬损;如果是,则其人格尊严遭受侵害。
二、宪法规定
宪法对其的规定: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权不容侵犯的权利。基本内容包括:
(1)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公民享有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公民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要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给予尊重的权利。
(4)公民享有荣誉权。公民因对社会有所贡献而得到的荣誉称号、奖章、奖品、奖金等,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
(5)公民享有隐私权。隐私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想为外界所知的事,他人不得非法探听、传播公民的隐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