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通过诉讼才能离婚:
(1)一方要离婚,但另一方不同意离婚;
(2)双方同意,但不能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达成一致的,需要法院分割;
(3)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另一方想离婚;
(4)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想离婚;
(5)一方在国外学习或工作,不能回国;另一方在中国,想离婚;
(6)双方可以就离婚、财产、子女等问题达成一致,但没有时间回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可以选择经常居住的法院办理无争议离婚诉讼解除婚约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